1966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过对包括钓鱼岛列岛在内的我国东部海底资源的勘查,得出结论: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田之一,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 1968 年在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赞助下,美、日、韩和中国台湾的专家对东海、黄海海域进行了实地勘测,写出了调查报告(《埃默里报告》),明确指出在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这片浅海海域将来也许会成为一个世界规模的产油区。[2]据我国有关科学家1982年估计,钓鱼岛周围海域的石油储量约30~70亿吨(亦有材料说,该海域海底石油储量约为800亿桶,超过100亿吨)。钓鱼岛周围海域的渔业资源也十分丰富,盛产飞花鱼等多种鱼类。长期以来,我国台湾等地渔民经常到这里从事捕捞活动,年可捕量高达15万吨。因此,对于日本这个自然资源贫乏的岛国来说,取得东海资源的控制权,将会极大的缓解其国内严重的资源短缺。此外东海的渔业资源也非常丰富,目前共有14个渔场,有中日韩三国渔民在那里作业。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使这一区域成为各国觊觎的 “宝地”。东海的战略价值集中体现在钓鱼岛上(日本称谓“尖阁列岛”)。钓鱼岛是东海中一个璀璨的明珠,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日本是一个地形狭窄的岛国,其内陆的任何一个地方距海岸都不超过120公里。这种不利的自然地形和相对短浅的防御纵深,使日本在战时极易受到来自各个方向的空中与海上袭击,故日本基本上属于一个无纵深可资防守的国家。在二战后期,日本就已吃过这种国土地形之苦,遭受过盟军的沉重打击。因此,从一方面来说日本急欲扩大其军事防御的范围,使其军事力量前出四岛建立前沿,才可对其海上安全予以保证;从另一方面讲,日本如果合法拥有钓鱼岛就可以将其所谓防卫范围从冲绳向西推远300多公里。这正符合日本一些人企图推行海上扩张政策的政治意图。以此日本可以对我国沿海地区和台湾省的军事防御实施舰、机的抵进侦察与监视,从而使我方的防御活动陷入被动。可以说,日本方面正是认识到了上述军事价值,所以早在70年代就将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划入其警戒范围,并将钓鱼岛列入了日本的军事控制圈内。 对我国而言,钓鱼列岛处在台湾岛东北最远端,直接与琉球诸岛相对,在地理位置上,它正处于我国大陆与日本冲绳之中,东西各距200海里。其前沿位置不仅对台湾岛的军事防御意义重大,而且对我国东南沿海方向的安全也有重要影响。从国土防卫的角度上讲,岛屿是大陆的前沿,在战争中具有重要的屏障作用。
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它并未签署《大陆架公约》,主要原因是该公约规定“定居种的生物”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会影响日本的松叶蟹捕捞。然而,到了20 世纪60 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又随即表示赞同《大陆架公约》。1974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 海里。日本在划界原则上属于等距离“中间线”“集团”。1977 年5 月和6 月,日本分别颁布了《领海法》和《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其中《领海法》规定日本的领海宽度为12 海里,但在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对马海峡东、西水道和大隅海峡等特定海域的领海宽度为3 海里。日本在《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 海里的渔业水域。1996 年6 月14 日,日本国会通过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 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 “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 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就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日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根据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的研究,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为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海域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没有参加1958 年《大陆架公约》。1971 年10 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随即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 年,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1978 年4 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线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反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一方。”强调在海洋划界中中国的原则立场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有关方共同协商划定。 (
中国政府在1982 年12 月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法规。1992 年2 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该法律条文。1998 年6 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 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 海里,则扩展至200 海里。”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
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 717 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
相对于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划分法,中国在中日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直主张“自然延伸原则”,主张中日东海分界线应到冲绳海槽,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首先,东海海底的地质地貌结构决定了中国领土的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东海海域一个非常特殊的地理构造,它自日本九州开始,紧贴琉球群岛西侧呈弧状向西南延伸至台湾附近,海槽内水深1000公尺的海床超过总面积的一半,水深超过2000公尺的海床也占五分之一左右,最深处在钓鱼岛群岛和日本八重山列岛之间,这使它构成了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之间的天然分界线,也说明日本与中国并非共大陆架的国家。其次,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划分法并没有国际法上的明确依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的定义和第83条对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性规定都强调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划界应在国际法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得到公平解决。所以,划界问题目前国际法上缺乏明确的方法和规定,更多的是作为政治和外交问题由相关国家协议解决。最后,关于钓鱼岛问题,中国从地理、历史及国际法原则方面提出证据证明钓鱼岛群岛一直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并反对将钓鱼岛群岛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基点。实际上,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一直以来都是中日之间的纠纷所在,由于钓鱼岛群岛在东海大陆架上的特殊地理位置,其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成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中争论的焦点。
综上所述,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分歧主要有两点:第一,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日本主张适用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以及距离标准,中国则主张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第二,在是否拥有共同大陆架问题上存在争议。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大陆架属于稳定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架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这样,冲绳海槽就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冲绳海槽仅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凹陷,在划界时并非决定因素。
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以外,中国政府在1992年以后加速了海域边防的立法进程,1992年后相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等相关海域边防法规,并且进一步加强边防海域法规建设。日本则更是惊人,在日本外务省和国土厅的联合推动下,仅1990—1994年间,通过的海域边防法规就达60多部。面对这一现状,如何加快我国在海域边防方面的相关立法建设,已成为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中国勘测东海石油,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中国地质学界泰斗李四光生前预言,中国油气资源的未来在东海。随后,中国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中部发现了“西湖凹陷”。自1980年在东海首次钻探成功龙井一号井以来,中国已在西湖凹陷钻井30口,其中20口获高产工业油气流。经过最近20多年的勘探,中国目前已在西湖凹陷,开发出了平湖、春晓、天外天、断桥、残雪、宝云亭、武云亭和孔雀亭等8个油气田。此外,还发现了玉泉、龙井、孤山等若干大型含油气构造。在中国开发春晓油田前,日本方面并没有过多地干预或者表示不满,有专家分析说,由于日本自身在历史问题上的包袱,所以一直没有任何表示。但是这种情况仅仅持续到2004年。这一年,中国的“春晓”气井采掘成功,并宣布将向浙江、江苏一带提供天然气,日本人眼看着着急了起来。 2004年6月11日,日本政府决定设立“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并鼓励日本企业在东海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中国在东海的利益受到挑战。同年6月21日,中方提出与日方共同开发东海资源,遭到日方拒绝。鉴于当时的形势,有人认为:“中国的立场在后退,而日本则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开始进攻,这也预示着日本对东海资源大规模掠夺的开始。鉴于目前日本在东海问题上日益加大动作幅度的情况,我们有必要考虑在对东海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通过海域边防力量对海上作业人员及海上设施加以保护。
东海这个大范围对于中日两国而言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意义:第一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第二是海床资源;第三是海洋资源问题(其中包括自然资源,而且还有制海权的问题)。鉴于东海的资源和战略意义,联系到美国在“安纳线”问题上对日本的支持以及美国的亚太战略,种种迹象都表明:美国极有可能染指东海边界争端。二战后,日本就与美国保持了特殊关系。近年来,日美同盟关系特别是军事同盟关系加深。2006年,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发表新年讲话,宣称“日美同盟和国际协调是外交的根本”。他妄图通过加强日美同盟来增加东海谈判的筹码。对于中国对自己资源的合理开发,日本不断对中国进行干扰。从中国油气田建设开始,日本就不断的派飞机,军舰等军用设施对中国的建设进行干扰,还派出海洋测量船偷取中国海底资源数据。日本甚至提出在有争议的东海海域单方面进行开采。日本频频和美国在东海附近举行所谓的海上救援和“反恐”演习,其真实目的不能不让人怀疑。
中日在东海海域划界中的冲突是两种海洋法制度的冲突。中日现阶段在东海海域划界的冲突最终将是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的冲突,而这个冲突之所以存在,又与中国在近现代国际法的产生和成长过程中历史性的缺位有直接关系。按照专属经济区的制度去分割东海,日方现阶段提出的中间线原则是有道理和符合国际海洋法公约和习惯的,因此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日方有利,而这个制度的建设已经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的海洋权益;中国在现有海洋方向的各种权益都因为专属经济区制度受限。但中国却在上个世纪曾积极支持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这就是缺乏对自己历史和未来国家运动方向的短视而形成的后果。但既使按专属经济区划界的中间线原则,现阶段中方所有的东海油气开发、包括春晓油田,都在中方的一侧,与日方没有任何关系,而日方所说的所谓春晓会吸走属于日方的油气资源,接近于强盗逻辑,现阶段国际法不存在此类所谓的资源相邻权,倒是伊拉克的萨达姆曾以此为理由发动过侵略科威特的战争。而现阶段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关键在于大陆架制度;大陆架制度无论从渊源还是法律的本质上都高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如果两种制度发生冲突,应该优先尊重大陆架制度。因为大陆架制度是根据一国对其陆地领土主权的延伸,而对大陆架海底和其上的水域进行相应主权性质的资源管辖,因此在确定一国的大陆架区域时,所根据的首先是陆地领土在海底自然延伸的原则,以此来确定管辖区域。大陆架原则已经通过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公约和一系列国际法院在20世纪的案例而得到承认,而根据大陆自然延伸原则,中国有完全充足的理由证明中日间海底大陆架的分界不在中间线,而在琉球海槽,因此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应以琉球海槽为界。因此中日东海划界按中间线原则划分大陆架完全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和惯例,相反按自然延伸划界才是。这样中方的东海大陆架海域要大于日方。中日间按专属经济区中间线划界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各自的要求划界后产生的要求重叠区面积为30万平方公里,接近三个浙江省,其中有可观的油气资源。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因此可以选择共同划界,也可以选择分别划界,形成两个不同的区域,或分别划界后进行综合形成一条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界线,但无论如何划界,中间线都不是强制性的规则。所以中方在东海中日划界时真正的权利要求将是根据中国的大陆架的自然延伸而不会是专属经济区,而日方则肯定强调专属经济区和中间线。需要指出的是现阶段关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国际法院在最近一组案件中确实也显示出不再遵循自然延伸原则,而是从中间线划界的趋势,但首先国际法院的判例仅对本案有效,不立既产生新的国际法规则,第二、象中日间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此明显的海底地质在其它案件中并没有出现,所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该成为国际海洋法重新确认自然延伸原则的实践,但如何去推动这个实践,却是今天中国、以及中国的国际法专家体系和国家外交体系尚无力完成的任务,中国之所以宁愿通过政治谈判来解决此类纯粹的法律问题,本身就是中国对国际法体系缺乏控制力和信心的表现。
边防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便是保障国家的安全,防御外敌的入侵。因此,安全成为边防工作的重要内容。而安全又对国家边防的巩固有着重大意义。中日两国在东海边界问题上的立场与态度都脱离不了对本国的安全与战略的考虑,都要围绕一个如何使本国的边防得到实质性的加强的问题。安全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课题。随着历史的发展,国家安全的概念和内涵也在不断的充实和扩展,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人给出准确完善的定义,更多的是模糊的界定。现实主义代表人物阿诺德•沃尔弗斯很早就提出:“安全是一种价值。”同时,他对安全作了这样的解释:“安全,在客观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 国家安全既是一种客观态势也是一种主观认知。这一点,无论中国还是日本,在东海边界问题上的表现,都已经体现了中日两国在国家安全上的认知。但各国基于本国的地理,历史,以及国际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对国家安全的认识不可避免的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作为一个国土面积狭小的岛国,先天的不足决定了日本不可能凭借陆地安全来确保国家安全,迫使日本在海洋权益方面谋求利益的最大化,维护海洋安全,从而以海洋安全确保国家安全。因此,日本对国家安全的认知深深的表现在忧患意识的深处。相对与日本而言,中国拥有数倍于日本的陆地,国家安全中对陆地的依赖程度远大于日本,不需要像日本那样咄咄逼人。但随着中国的发展,中国对海洋的依赖也在不断的加大,海洋安全在国家安全中所占的分量越来越大,而且在这种依赖构架呈现出向纵深发展的趋势。国家安全是国家间战略和政策的制衡。自新航线开辟以来,国家安全已越来越紧密地与海洋安全联系起来,而海洋安全的确保也越来越仰仗于国家总体战略和海洋战略及国家政策导向的影响,并相互作用。在海洋安全的“游戏”中的对决,是自己本身战略,政策与其他国家战略,政策的的一种对衡.所以中日在现阶段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纠纷,本质上是海洋法不同制度之间的冲突,是纯粹法律技术性质的问题,中方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国家利益,但在现阶段中日关系总体紧张的条件下冲突高度政治化,而如何控制冲突的性质和范围,又会决定未来中日两国关系的发展方向,因此东海海域划界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划界和石油资源问题,而是中日两国深层矛盾的表面化。
(转载请注明出处)